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加大对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行为的查处,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活体移植审核上,山东明确,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活体移植审核程序,做好审核审查工作,并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供受体”身份识别和关系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并能够溯源,坚决杜绝器官买卖行为。对于经省卫生厅审核不合格的活体移植病例,医院要耐心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要及时通知患者家属。
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排查,重点对非器官移植医院是否存在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要监督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卫生部日前公布了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及其相应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山东有13家医院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