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2日、13日和15日,研究生王丽曾三次在郑州市新世纪女子医院检查是否宫外孕,先后做了15项检查、6项治疗,其中2次超声波检查均被确诊宫内早孕。王丽再三要求查清是否宫外孕,在她的强烈提醒下,医院坚持误诊并于3月16日为她安排了无痛人流术。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术后第五天,她便感到小腹疼痛难忍,随即又去该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彩超检查显示盆腔有积液等。王丽认为,这其实就是明显的宫外孕症状。但是新世纪女子医院的主治医生却坚持说,这只是炎症,并为她开了活血化瘀的药。然而到了3月28日,她再次腹疼难忍前往该医院就诊,医院在做了近4个小时的复诊之后,仍未确诊是宫外孕。结果导致她前后昏厥性休克2次,险些丧命,最后被紧急转至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宫外孕大出血,并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
王丽将郑州市新世纪女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她人身伤害及各种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并且承担她维护生育权的后继治疗费用7万元。
在庭审现场,原告王丽并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其母亲作为代理人。被告新世纪女子医院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律师来到了庭审现场。
“我女儿当时都昏死过去了!而且鉴定出来是八级伤残,还没有损害后果吗?”对于医院表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丽的母亲激动得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你们早就可以诊断出王丽是宫外孕,但是已经误诊,怕承担责任,才故意耽误,造成了严重后果!”王丽的母亲气愤地说。
另外,王丽的母亲还表示,经过她的调查,发现新世纪女子医院是在2008年5月29日才获得了“计划生育专业”行医资质,这就说明,王丽当时在该医院就医期间,医院是没有做人流手术的资格的。
面对质疑,被告方新世纪女子医院辩解说,关于“计划生育专业”行医资格,法律上规定的是行政备案制,而不是行政许可制,所以虽然是事后得到的资格,但那只是备案性质,并不表明医院在此之前没有做人流手术的资格。
但王丽的母亲表示均不认可。“计划生育绝对是许可制,我们可以查法律规定。这些证书只表明他们的专业是临床,并没有说他们有做人流手术的资格。”
最后,法官宣布此案将另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