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建了“家庭ICU”
2008年10月27日,当时只有7周岁 、在平度市某小学读2年级的甜甜因感冒被母亲宿文芳带到了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红旗路诊所就诊。
在该诊所打吊瓶的过程中,孩子突然在床上颤抖起来,宿文芳见状赶忙将孩子送到了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送往医院期间,孩子还发生了休克。“当时孩子上急救车时已经没有了呼吸”,后来孩子尽管在医院保住了命,但孩子成了植物人。两年多来,甜甜的父母在家中为甜甜建了一个“家庭ICU”(家庭重症监护病房),在痛苦中监护着孩子。
案件历经数次审理
孩子成植物人后,甜甜的父亲董金光和母亲宿文芳将红旗路诊所的负责人——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副院长逄世浩、当初为孩子打吊瓶的逄世浩妻子田秀芳,以及红旗路诊所的法人代表——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院长刘志杰告上了法庭。
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了数次开庭审理,但一直没有判决结果。
之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事件进行审理时,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曾辩称诊所和医院是两个单位,诊所独立经营,卫生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红旗路诊所则认为,诊所医师在为孩子诊治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常规操作,观察仔细,药品来源正规,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而当时为孩子打吊瓶的田秀芳认为,在孩子出现憋气症状时,医生和她给予了及时处理并转院,在治疗和护理上没有过错。
针对上述几方在法庭上的辩护,董金光和宿文芳及其代理律师均不予认可。而在该次开庭时,当时参与抢救孩子的平度市人民医院作为第三方出庭。
家长不接受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红旗路诊所的负责人是逄世浩,而诊所的法人代表仍为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院长刘志杰。
法庭查明,诊所每年向卫生院交纳管理费1500元,身为卫生院副院长的逄世浩平时在卫生院上班,由卫生院发工资,有时在红旗路诊所为病人看病。
法院还认为,孩子在诊所诊治期间,红旗路诊所在对孩子诊断、用药及抢救上均存在缺陷和过错,造成孩子现在的状况 ,其缺陷和过错与孩子自身的特异体制有一定的因素,原被告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1月25日,法院判决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赔偿孩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后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8万余元。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的“同等责任”,孩子的父亲董金光表示不接受判决结果,并将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