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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张先生从车内拿出一瓶腐乳给记者查看,里面清晰可见一条2厘米粗、4厘米长的黑色“毛毛虫”,脱落的标签与超市电脑小票条形码完全一致。其后,张先生按腐乳上电话联系厂家,索赔5000元。
腐乳厂家负责人说,张先生打电话到厂里索赔,开口就是1万元,后来又说5000元,厂里同意赔偿500元。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周雄认为,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的,应予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