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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乙肝五项”检查:破冰之后如何融冰?

来源: 中医养生网  日期:2017-11-26 13:08: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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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是由三部委起草的《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取消“乙肝五项”检查,是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期待已久的破冰之举,为关上“歧视大门”迈出坚实一步。

  近日(2月22日),卫生部正式修改文件取消“乙肝五项”检查,乙肝患者欢呼雀跃。

  然而,对我国人数超过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在对相关政策的期待中也夹杂着忧虑——在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会不会出现种种规避手段和“隐性歧视”?比疾病更可怕的歧视之冰,能否在阳光下消融?

  多数网民赞同取消乙肝检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起草的《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自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以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

  多数网民认为,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具有积极意义。如人民网调查显示,截至1月25日14时,共有16000多名网民参加调查,超过80%的网民赞同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查。

  网民“王传涛”说,“乙肝歧视”被称作“中国第一歧视”。这不仅表现在对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病理歧视,更关乎人的尊严权利平等问题。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一位华商网网民说,政府早应出台该项政策,发达国家入学、就业从来都不查“乙肝五项”。还有网民说,这种政策调整也许并不能立即消除社会歧视,但它无疑是塑造和谐社会极为重要的一环。

  网民同时就如何降低健康人群感染的风险提出建议。有人认为,取消“乙肝五项”检查是一种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乙肝不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危害,目前除了加大对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亲密接触者也应保有一定的知情权。

  公共卫生教育到位,“乙肝歧视”才能根除

  有关人士指出,心病尚需心药医,社会病要靠科学方法治,要通过信息的充分释放,让公众更清楚地知道乙肝既不可怕又要被重视,并通过科学认知摆正位置。在哪些领域可以被限制,在哪些领域完全是个人隐私;在哪些方面应取消相关检测,在哪些方面可以提供进一步的社会辅导和帮助,这些都要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并不意味乙肝病毒不会对人们产生危害。在消除“乙肝歧视”现象的同时,不可偏废对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

  南方网一位网民说,公共卫生政策并非只关心医院和要价,它同时还担负着另一种责任,那就是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提升公众认知、预防和护理某种疾病的素质和能力。目前“乙肝歧视”普遍存在,这与我国公共卫生教育在理念上滞后,在实践中轻视的现状直接相关。要改善这种状况,首先要求政府牢牢掌握公共卫生教育的主动权,规范和提升公共卫生教育的方式和传播渠道,提高公共卫生教育的科学性和公益性。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李黎认为,消除歧视要双管齐下——“自上而下”逐步取消歧视性“门槛”,跟进相关政策加强健康管理;“自下而上”改变长久以来对“乙肝”认识的误区,不再谈“乙肝”色变。“只有这样,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才能真正迎来春天。”

  “从上幼儿园、中考、高考到研究生都要经历体检,我希望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孩子能够像正常孩子一样,不要因此而被学校拒之门外。”乙肝维权名人、高校学生雷闯告诉记者,“对我自己来说,我现在最期待政策的落实。希望两年后我毕业找工作时,不用再担心乙肝歧视的问题。”

  “隐形歧视”令人忧,法律手段维权难

  在为政策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指出,对乙肝的恐惧已经烙在很多人的心里,成为一块顽固的“社会心病”。在政策的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隐性歧视”,比如有的学校或单位可能会以其他理由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将十分艰难。

  从2005年开始,我国就不断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从《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逐步取消了公务员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等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当限制。“但这些‘政策解禁’仅仅是迈过了法律‘门槛’,在实际的求学、求职过程中,乙肝病毒携带者碰壁的情况十分常见,而上诉的过程往往都很艰难。即使求职者胜诉,公司依旧能以其他原因将其拒之门外。”长期关注乙肝维权的律师张立恒说。

  早在2007年5月,卫生部等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并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者的隐私权”“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会让应聘者签订‘自愿检测书’。他们不会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你,而是找出其他冠冕堂皇的理由。”“肝胆相照”网站权益版版主陆军举例说。

  陆军认为,除了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外,规范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的行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避免医疗机构由于趋利等目的增加‘两对半’或表面抗原的检测,将从源头上逐步消除入学就业领域的歧视行为。”陆军说。

  网民“干羽”则建议,破除“乙肝歧视”陋习必须制定完善的救济和处罚措施。首先,应该把乙肝病毒作为私密信息加以法律性保护。同时,应该明确何为“乙肝歧视”及“乙肝歧视”的代价是什么,该受什么样的惩罚。只有这样,“乙肝歧视”才能慢慢由一种普遍现象变成一种公认的陋习而被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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