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校学生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有所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超重和肥胖比例呈上升趋势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包括课间操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健身活动。
为弥补公共体育设施不足,条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本校师生免费开放。经物价部门核定需要收取成本费用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本校师生优惠开放。
条例规定,公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优先满足本校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非教学期间,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条例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但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12小时,但因气候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