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享救助待遇
根据该《暂行规定》,具有当地户籍的五类人员为救助对象:
一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为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四为重度残疾人,特指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五为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医前医中医后都可获救助
据该规定,该市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同时,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及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更好地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
住院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元—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对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
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资助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 日常和特殊门诊列入救助
对一至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全额资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个人缴费如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酌情予以资助。
该《规定》还以日常门诊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两种方式实施门诊救助。让穷人的“小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建立基金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
对救助所需资金,规定各县(市、区)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等医疗救助明细台账。对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