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母乳代用品定义鼓励母乳喂养
据介绍,卫生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的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生产、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
——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
——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医疗机构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
——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
——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