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人保局副巡视员张大发在今天召开的发布会上表示,《通知》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五大险种——失业、生育、医疗、工伤、养老实现了全覆盖。
《通知》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这其中也包括农民工。”北京市人保局医保处处长蒋继元在向记者介绍情况时说。
《通知》还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和相关医疗费用的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蒋继元表示,调整后,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另外,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首次纳入可报销项目。整体的医疗待遇水平也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20%,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蒋继元称,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他说,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原来“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也做出了相应调整,改为: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生育津贴;在9个月后分娩的,且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