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
禁止私自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卫计委文件明确了“远程医疗”的定义: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项目主要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同时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解读
网上问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李大川处长表示,《执业医师法》也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之前,必须要亲自诊察和调查,没有经过医师的亲自诊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这种诊察活动包括了视、触、叩、听等各种活动,对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会诊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如果医生仅仅通过网上的问诊,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存在着医疗安全方面的风险。
为了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规定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面,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这是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规范的根本考虑。
声音
关键要把握“度” 不能一禁了之
南京中医药大学一位专家认为,这个规定还值得商榷。实际上,一些医生常常利用各种医疗信息平台或者微博、微信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病人提供问诊咨询等服务。这是医生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方便患者。专家说,医生私下远程会诊,有时也不是一纸规定就能禁得了的。
南京一位三级大医院外科专家告诉记者,微博上,经常有病人向他提问,他一般都给出指导性建议,不会给出确切结论以及用什么药。病人有时候想了解的是去哪就医、如何就医、这可能是什么病等信息,这些信息严格意义上说只是一定程度的“导医”,如果一刀切禁止,那么患者也很不方便。医生远程会诊关键要把握一个度,一些疑难杂症以及初诊的病人,是一定要面对面问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