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扰乱正常生活
去年6月3日,46岁的魏先生因身体不适到通州区潞河医院就诊治疗。6月17日,医院诊断魏先生患上胰头癌。魏先生说,当时大夫说这病是癌中之王,“说我最多只能再维持半年,都没必要开刀、治疗了”。此后,在潞河医院的催促下,魏先生转院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
魏先生说,当时他得知自己的病情后,非常绝望,开始自暴自弃,因为觉得“吃一口少一口了”。之后,他每天都胡吃海塞,这让妻子大为不满,夫妻关系一度恶化。为凑医药费,魏先生还不得不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治病。由于和妻子都是下岗工人,他只好向自己的3个哥哥伸手,而哥哥们的经济状况也不算好,因此兄弟间因为借钱的事也产生了一些矛盾。
最令魏先生感到不安的是,正在上中专的女儿非常懂事,悄悄离家出走到中关村附近给人打工卖服装,走后才给母亲发来短信说自己“要给爸爸治病凑钱”。后来魏先生夫妇把女儿劝了回来。
患者起诉索赔6万
这段“面临绝境”的日子在数天后突然发生转机。6月25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对魏先生进行住院观察后出具疾病诊断书,确诊他为酒精性胰腺炎、胰腺假性囊肿。至此魏先生才知道自己所患疾病并非癌症。
为了给自己这一段黑暗的日子讨个说法,他将通州潞河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潞河医院返还医疗费7002。25元,赔偿交通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中,潞河医院辩称,他们是根据魏先生的临床表现、既往病史,结合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的诊断,其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学诊疗操作常规和规范,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其次,魏先生没有发生医疗损害,他自己叙述的“承受精神压力”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潞河医院认为,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不同,是医疗工作中的正常现象。
医院被认定存过错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潞河医院称他们对魏先生进行诊治过程中并无过错,但未能对此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潞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返还魏先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一项则因为魏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被驳回。
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据悉,目前潞河医院已经将赔偿款给付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