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遭绝育
2005年10月,家住丰台区的张茹因“盆腔包块”入北京妇产医院治疗。“这医院有名,让人比较放心。”张茹说,时年她38岁,正在谈对象,准备结婚生子。
同年11月,医生为她做了“剖腹探查术”,她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她说,在术后的一年时间里,经常感到身体不适,一位朋友提醒她可能是手术出了问题。
张茹返回妇产医院查阅病历,“感觉被雷击了。”病历写明:左附件+右卵管切除术。“怎么切除我的器官不通知我?”张茹还发现,自己的两侧输卵管和一部分卵巢被切除了,“医生说我已不可能自然生育了。”
张茹找到医院协商,但院方未给出合理解释。协商无果下,她提起诉讼,指责医院侵犯了她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要求赔偿30万元。
法院判决医院负10%责任
庭审中,北京妇产医院称,在探查术通知书中的手术风险及并发症一栏中注明了,医生在非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探查术之外的其他手术。这可以认为张茹已同意切除术。
医院同时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东城医学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张茹不服,认为应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法院受理后,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鉴定所认为医院存在过失行为,并认定医院应负10%的责任。
法院依据鉴定判决医院赔偿张茹6万余元经济损失,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虽获得赔偿,但张茹很失望,认为医院负的责任太小,她说,她将于本周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