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甘宝珠两年多前感觉喉咙里长了东西。2006年11月28日,甘宝珠到广州某三甲医院看病。医院诊断为右叶及峡部结节性甲状腺肿,决定手术切除。医院安排了两天后的全麻切除手术。
30日上午8时,甘宝珠被推进了手术室。而在手术开始前,甘宝珠的生命体征平稳。上午8时40分开始静脉全身麻醉。上午9时10分手术开始,甘宝珠的心率从每分钟80次加速到每分钟160次,但麻醉医师没有叫停手术。同时为减慢心率,麻醉师两次对甘宝珠注射爱斯洛尔。上午9时15分,甘宝珠的心跳停止。经过70分钟的抢救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甘宝珠被拉了回来,但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成为植物人。“她现在连自主呼吸都不行,必须依靠管子辅助才能呼吸。医生说她的大脑皮层因为缺氧被破坏,几乎不可能恢复了。”甘宝珠的家人伤心欲绝。
一次普通的手术,竟“治”成了植物人,甘宝珠的家属将医院告上越秀区法院,索赔99.3185万元。
昨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院要求原告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原告方在庭审结束后向记者表达了忧虑:“那些证据都在医院的手里,我们做鉴定能赢吗?”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焦点
1.麻醉程序是否合法?
在昨日庭上,原告方表示,医院在麻醉的程序上违反了规定。手术前,主麻医师没有让患方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告知患者麻醉方式和麻醉风险。根据卫生部2005年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但院方辩称:“我们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并在一起的。”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两份同意书是不可能在一起的。”
2.用药是否过量?
同时原告怀疑院方有用药过量的行为。“药物过量会令患者出现心脏停搏、心动过缓、低血压,导致患者心跳骤停。据院方的说法,当时药物用去40mg,那就应该还剩下部分药物未用。但主麻医师竟称药物被扔掉了。”原告律师指出:“保留可疑药物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医院无过错举证的必要证物。院方的做法有违常理,因此,原告方有理由怀疑院方的用药不止40mg。”
而被告医院认为,他们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过程正确,药物使用也符合规定。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是患者对药物过敏,应视为麻醉意外。医院还称这种情况目前在医学界不能完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