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前年4月10日,张某因被狗咬伤,到江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由护士长朱某为其注射狂犬疫苗。但张某却认为朱某给其注射的疫苗有问题,多次去该中心找朱某无理取闹。中心领导多次找其沟通,但张某仍对朱某怀恨在心。
去年6月11日8时许,张某持刀再次到该中心找朱某,趁朱某配药之际,窜至其身后用刀多次切割其颈部,致朱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有自首情节,且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张某无赔偿能力,法庭判其对受害人家属免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