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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4次B超未检出胎儿缺左脚 医院被判担责2成

来源: 中医养生网  日期:2017-11-26 12:31: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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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次产检其中4次B超均未能检出畸形,出生前7小时告知胎儿无左脚,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10月24日9点30分,这个在家人悲喜交加中来到人世的1岁半男孩——贝贝(化名),穿着矫形脚筒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外蹒跚学步。法庭内,与他命运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审判决刚刚宣读完毕。佛山市中院认为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贝贝及其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出生前7小时才确诊胎儿畸形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和老公年龄均已过三十,终于盼来了孩子,自然十分高兴。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其中有4次B超。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左脚缺如”。

  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把一家人打懵了。一番痛苦的抉择,曾某和丈夫容某感到已经别无选择。7个小时后,贝贝降生。曾某第一眼看到的,是孩子缺了脚的左腿!

  贝贝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以贝贝的名义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因涉及到医学专业技术,南海区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在经历了司法鉴定及3次开庭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贝贝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一是医院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优生优育权;二是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三是贝贝及其父母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则答辩称,按照现在的医疗诊断规范,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于必须诊断的范围,院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之一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其在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该案审判长焦艳表示,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附件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是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的直接依据。指南列明了超声应当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而本案中的足部缺如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

  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1月11日对曾某的三维超声检查中,检查到胎儿四肢的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并注意到“四肢远端显示欠理想”,在超声报告中注意并提示“建议追踪复查”,符合指南的要求。而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2月26日对曾某的常规产科中晚孕黑白超声检查中,检查四肢认为“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与指南中“有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说明相符。

  焦艳同时表示,南海妇幼保健院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本案中,南海妇幼保健院在上述两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

  在此种情况下,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焦点之二

  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

  那么,医院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

  “在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焦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佛山市中院认为,医院诊查义务的标准应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南海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至20%”的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继对该案二审开庭进行庭审直播后,佛山市中院在今天宣判后当即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二审判决书。佛山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像南海“产检门”这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微博这一新兴传媒方式,及时公开相关审判信息是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

  时间:10月24日 星期一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多大责任

  目击者: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范贞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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