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广东已设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在今年12月30日前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5年1月1日,全省将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意见还要求卫生计生部门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据悉,广东已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意见明确指出,各地级以上市要于今年12月30日前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地级以上市的做法,探索建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根究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从2014年起,广东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也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严禁拒绝推诿拖延诊治
意见明确指出,急救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广东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三无”患者。各级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均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和地级以上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级管理。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分别成立由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和监督基金运行等。
根据意见,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提示
资金申请核报程序
1.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
2.对身份明确的患者,先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红十字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3.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以及身份不明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4.医疗机构每半年集中汇总填报已审核确认的应急救助患者信息,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后,将医疗费用拨付各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