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健康应立即召回
《办法》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等制度,准确记录生产经营全过程相关信息,保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档案材料。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生产者经营者须联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
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