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在山东省境内,依托中医药健康资源,能够提供游览、度假、休闲、养老养生、体育健身、科考、科普、文化娱乐服务,中医药健康旅游建设成绩显著、景区中医药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强,经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认定的旅游场所。
第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依据标准,科学认定;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本功能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分为中医药生态旅游基地、中医药人文旅游基地、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基地。生态旅游基地主要依托中药资源种养基地、自然疗养景区,以中医药自然景观为主;人文旅游基地主要依托中医药文化遗址、道教文化、中医药名人故居、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以中医药人文景观为主;养生保健基地主要依托提供中医药养生和保健服务的企业、康复机构、酒店、度假村、养生药膳馆等,以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为主。
(一)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1、传播中医药文化
通过将丰厚的传统中医药文化与现代中医药发展成果深度结合,让旅游者在感受数千年历史的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同时,了解到丰富、易学、实用的防病治病、养生保健的知识、方法和技术,传播养生须先养心、“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道家修心理念,满足人们对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休闲旅游的更新更高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消费需求。
2、观赏中医药景观
中草药和中成药除具有药用价值外,还具有观赏价值,可以通过培植中草药种植园、开放中成药制作场所等以吸引游客。如可以在中医药工业企业或商业场所等参观中药饮片、中药汤剂、中成药、中药膏方等的传统和现代制作过程。
3、参与中医药活动
可让旅游者参与中草药的采摘和使用,药膳的简单制作和品尝,药浴的调配和体验,分享劳动成果。可结合中医药知识设计具有参与性的项目,如洗药浴、品药膳等。
4、体验中医药保健服务
在医疗机构内,选择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者按已有相关规定执行。
5、开展中医药调理疗养服务
依托我省海岸线长、温泉资源丰富、森林公园多等优势,将中医药文化与旅游业产业有机融合,创新产品,提升品质,延长旅游产业链,开展中医药海岸沙滩疗养、中医药温泉矿物质疗养、中医生态疗养、中医膳食疗养等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让旅游者在旅游中调理身心健康。
(二)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法人机构,联合申报者法人单位数不得超过2个且应确定牵头单位。
2、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中医药人文与自然景观,适宜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活动。
3、中医药资源类型丰富,展示内容数量众多。
4、中医药文化内涵深厚,能产生较大影响力;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具有较大意义;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有较为丰富的养心、养生、健康、休闲度假产品和业态。
5、上年度接待游客或群众10000人次以上。
6、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工作报告及实施方案;
(2)《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表);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相关中医药专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环保、科技成果,重要获奖、重要旅游活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2)山东省旅游局会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并确定首批“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名单。
(3)被评定为首批“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由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认定;各市、县(市、区)旅游、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初期审查、审核和上报工作,并负责专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业务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示范基地须向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总结材料。三年期满后,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报送相关材料,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山东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中医药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未经审批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或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养生保健服务;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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