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女士的女儿现年20岁,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于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向柏康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
肖女士称,当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于是,肖女士买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觉得腹痛难忍。去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在上诉状上称,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她感知服用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可能会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文书并未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应的预期反应仅称“尚不明确”。肖某据此以为药物对身体无害,于是放心服用了该药。服用该药后,肖某于同月15日,在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出胎死腹中,并于次日进行了流产手术。
今年2月12日,肖某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3种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请求,请求被告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目前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昨日,肖女士向越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同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80万元。
■律师观点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
药店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不存在过错,药品经过临床医学机构的论证后,药监局就可以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临床上都不能确定药品的预期反应,药监局无法弄清楚。要求药监局来承担责任目前还欠缺法律依据。
销售药店和生产厂家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临床上未发现药品对孕妇有不良影响,那么不管说明中是否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厂家都只用承担无过错赔偿。如果是刻意隐瞒不良反应,则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药店有安全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孕妇知道自己不宜服用消炎止咳药,但是鉴于药品知识的专业性,孕妇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