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某因发烧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肺下叶癌”,通过手术切除了半个肺。可病理报告却证实杨某患的是肺结核。
杨某认为此事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将医院诉至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南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状告 误诊
切掉我半个肺
2005年8月,一直发烧的杨某到本市一家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左肺下叶癌”。此后对杨某进行了化疗,并实施手术切除杨某左下叶肺。手术后杨某的情况依然不好,当年10月的病灶病例报告显示,杨某所患疾病并非是肺癌,而是肺结核。
杨某认为,医院在没有对自己做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经验将病情确诊为癌症,并对自己实施了针对恶性肿瘤的化疗、手术等治疗行为,导致自己肺功能严重受损。“这次手术影响了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杨某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1万余元。
焦点 司法鉴定证明诊断有误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医院方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杨某主张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赔偿,而且杨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因为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争议,在医院的申请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来判断此事。去年9月,鉴定结论得出,鉴定人员认为医院在对杨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类似肺结核病被误诊为肺癌在临床上并非罕见,以杨某的病情看,医院在手术前疑诊为肺癌是有一定依据的,但首先应考虑为肺结核。”鉴定人员表示,医院方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医疗过失参与度拟为70%。
判决 医院赔偿17万余元
市南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将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并切除了杨某部分肺,在医学鉴定部门确定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下,认定医院的过失让杨某遭到损害。
考虑到杨某正值壮年,医院的行为让他承受了患癌症的精神痛苦,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