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时,被告人颜桂宣,林宗秀、罗天虎被押解到了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宣判。2008年12月4日晚7时许,颜桂宣回到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老家后,携带菜刀、塑料口袋等工具,在杨家场镇上寻找目标。恰遇被害人(胡某某,男,时年76岁,涪城区杨家镇孤寡五保户)醉酒躺倒在街上,颜桂宣便守候并尾随醉酒的被害人,在途经杨家镇二村二社红星桥处时,趁其不备,用路边的砖块从身后猛击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昏迷,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切割了老人的头颅,用塑料口袋包装好后,连夜徒步送到林宗秀家中。12月5日,罗天虎、林宗秀夫妇将颜桂宣杀人沾血的衣裤洗干净、将沾血的鞋子烧掉。当晚9时,罗天虎买来鸭子等“药材”,煮“药”之后让25岁的女儿罗某喝下,以为已患“疯病”达7年之久的罗某喝了这“新鲜人头汤”就能病愈。同月7日,公安机关将颜桂宣、林宗秀和罗天虎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颜桂宣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林宗秀、罗天虎犯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