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勇今年参加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总分484分,超出第一志愿河南财经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线38分。河南财经学院提取白的档案材料后,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将档案退回省高招办。白晓勇到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体检,结果证明他是一名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白晓勇认为,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学前教育、烹饪与营养等相关专业外,学校不得拒绝录取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考生。他报考的专业不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河南财经学院拒绝录取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白晓勇以乙肝歧视为由将河南财经学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体检费、误工费、交通费1151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