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受聘执业医师月工资为1600元,全年共计19200元,由县(市)卫生局逐月发放。起薪日按照执业医师到县卫生局报到之日计算。
参照受聘执业医师所在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待遇,为受聘执业医师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必须参保险种。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500元的标准,对受聘执业医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受聘执业医师工资中扣缴。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受聘执业医师工作效绩情况,根据所在乡镇卫生院奖金分配方案,计发奖金。
据了解,服务期间,受聘执业医师的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可按原管理渠道保持不变,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县(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由县(市)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满,其项目服务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下发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聘用期间因履行招聘执业医师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招聘执业医师,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