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基本药物陷入这种困局?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如何让老百姓用得上。
改变“趋贵”心理
“基本”不等于药效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吴永珮教授说,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报销比例高,在价格上有优势,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要通过科普的手段,让老百姓增加医学和基本药物方面常识,愿意使用基本药物。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认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在于使用环节。如果基本药物的需求根本不存在,生产和流通也就无从谈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解释说,“基本”并不意味着低水平、低层次,国家基本药物并不是指便宜药、质量差的药,而是真正价廉物美、能解决大部分老百姓常见病、多发病的药物。基本药物是通过多学科、多领域的大量基础和临床研究,根据循证医学证据、药物经济学的评价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安全性信息,从众多药品中优选出的同类药物中安全有效且效益、风险和效果、成本综合评价最好的药物。基本药物目录中300多种药,基本上能够满足85%的临床需要。
“好药就是贵药,贵药就是好药——因为这种误解,再加上用药信息的不对称,这些年来我们在药物的选用上有了趋贵的心理。这不仅加重了患者和社会经济负担,也使一些药物在真正需要使用时无法发挥应有的治疗效果。”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难免会对患者的用药习惯产生一定影响。在实施初期,对于群众中长期形成不良用药习惯一定要积极引导,做到合理用药、经济用药。其实,对症的药就是好药,价廉的药同样管用。
规范医生用药
斩断医药之间利益链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卫生部药政司司长郑宏表示,优先选用基本药物,要通过基本药物的推广,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医生的用药行为。同时,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以药养医”现象。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医生开贵药和便宜药没有差别,斩断了医药之间的利益链条。顾昕说,公立医疗机构中“以药养医”的制度结构扭曲了医生们的处方行为。原有的基本药物制度在中国形同虚设,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普遍不愿意为患者推荐相对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而是推荐价格相对较高的药物。
李玲认为,基本药物制度要靠医生去落实,而规范医生的行为要靠公立医院的改革,解决医院补偿机制的问题,给医生体面的工资待遇,使医生行医而不是卖药。这依赖于各项医改配套政策的协调推进。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一处处长刘文武介绍,目前,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开始制定临床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临床医生使用这些药物,规范医生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出现。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是前提。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周筱青认为,每种药品都有适应症。再好的药不对症,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基本药物主要是基层使用,基层医生的诊疗水平不同,用药习惯不同,各地之间差别很大。卫生部将开展对基层和社区医生的合理用药培训。
调动药企积极性
避免“药价降了药品没了”
郑宏说,基本药物在科学遴选之后就要保证它的生产供应,以政府为主导,使基本药物在市场中能够得到充足供应。
李玲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太多太乱,以往的招标是价格招标,没有约束机制。生产企业招标以后,感觉价太低,就不愿生产,出现“药价降了药品没了”的现象。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基本药物要发挥“团购”的优势,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刘又宁认为,要想让企业满足供应,一定要有量的保证。形成规模,生产成本才会降低。要引导患者去基层社区看病就医,增加基本药物用量,否则生产企业没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积极性不大。此外,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国家要给企业以适当的补贴,补偿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