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敷被烫伤 植皮做手术
文女士称,2007年8月20日,其因病在宝安一医院进行妇科手术,术后医院下达医嘱要求执行一级护理。当日11时40分左右,文女士感到身体冰冷、右腿麻木,其聘请的陪护人员(非医院工作者) 向护士说了这一情况,经允许后从护士办公室取来热水袋热敷文女士的右腿踝关节,此时文女士因麻醉药未过(腰麻)昏睡过去,下午1时多醒来时感觉右脚踝灼痛不已,发现右脚踝关节皮肤潮红,出现大水泡。文女士要护士通知医生诊疗,但仅护士下午过来帮其涂抹药膏。2天后,医院烧伤科医生前来问诊,开了“金因肽”外用溶液喷伤口,药效不佳。几天后,烧伤科另一医生来问诊,让她继续用“金因肽”,用药后还是没什么效果。
当年9月23日,烧伤科医生诊断文女士为右足踝部烫伤为III度,10月8日,文女士在医院完成烫伤部位植皮手术。术后文女士卧床80余天,出院后右脚踝部肿痛,伤口不断刺痛。由于多月治疗和大量服药,文女士在术后并发胃病,至今尚在治疗。
文女士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从而过失造成其右脚踝被烫伤,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判医院不担责
医院方称当时是文女士陪护人员在医护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取热水袋为文女士热敷右脚,且医院在文女士入院时就已经介绍了住院规则及安全防范措施,医院护士也严格按分级护理制度进行了巡视。但由于文女士刚被烫伤时症状不明显,无法发现文女士被烫伤的情况。由于烫伤结果在20分钟内即已形成,医院方在得知其右脚烫伤时立即请示烧伤科专科医生,并按照烧伤科医生的指示对其先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再行手术治疗并无不妥,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文女士所受伤不构成伤残,医院方对文女士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文女士自行聘请的的陪护人员在护理中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日二审庭上仅文女士一方到庭,院方未到庭。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