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携带管制器具入院、恐吓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烧纸钱、摆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4日,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对门诊、病房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以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类似的通告,以前也曾发布过两次,第一次是《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发布于1986年10月30日;第二次是《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发布于2001年8月3日。但是,距离第一次通告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医患关系并没有得到实质改善,“医闹”远未绝迹。
事实上,即便没有这3次通告,我国法律对于惩处“医闹”这种严重破坏医疗机构正常就医秩序的行为并没有缺位,《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都可以适用。
另外,现行行政法规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明确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即医患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行政调解和医学鉴定,将纠纷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去法院进行诉讼。
“医闹”现象屡禁不止,反映了患者和家属对正规程序的不信任,他们并不相信通过正规程序可以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在走司法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且医疗鉴定结果难保公正的情况下,“医闹”应运而生。
“医闹”可以看做患者非理性维权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建立在对法治秩序不信任和不服从基础上的,所仰仗的并非是法律的权威,而是不和谐的“暴力争斗”。
在很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的律师看来,患者家属对正规程序的不信任,也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的长期积弊所造成的。长期以来,大部分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作为第三方的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但医学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被鉴定的涉事医疗机构通常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无异于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又上场踢球,且鉴定专家与当事医院、医生之间更是难以避免地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与人情关系。如此一来,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必然受到影响。
此外,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太少,也是医患冲突不断的重要原因。由于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少,很多患者不愿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反而更愿意自己去闹,闹了有时候反而更有效,这反过来也加剧了医患冲突。
2011年9月中旬发生的“同仁医院徐文案”中,举刀砍人的王宝洺在行凶之前,曾试图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然而直至惨案发生,曾被他期盼的法律也没有给他一个答复。法院开庭之后,他的医疗事故案件遭遇了“无期限休庭”。3年等待无果之后,“血债血偿”的血案发生了。
“这种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在司法实务中太普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永根说,他所经手的医患纠纷案件,最快结案的也要半年多时间,手头一个案子,已经打了两年多,至今尚未结案。
低效率、高成本让患方往往放弃打官司,转而走向速战速决的“医闹”路线。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应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改变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定,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社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除了畅通救济渠道外,重建医患信任的根本是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医改强调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但是公益性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投入不足,公立医院不得不自行创收,医生超负荷工作,医患之间就是“短暂的、冷冰冰的看病,付费,没有交流,不可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