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病死猪当场被抓
经过番禺区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为谋取经济利益,胡某某与同伙廖某某从番禺区石楼镇部分猪场收购病残、死猪,将其分三类处理,首先他们将一部分原只猪运到增城市桥头镇贩卖,将部分病、死猪运送到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一鱼塘边私自屠宰,暂时没有出手的猪肉冷冻用于销售。
2012年11月45日凌晨1时许,胡某某、廖某某与司机“阿良”在鱼塘边将一批冷冻猪肉装货意图向买主送货时,被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等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原只猪2头、生猪胴体、猪皮等共1461斤,以及磨刀、刀具等物。
在法庭上,对于猪肉的销售途径、价格、获取利润等相关问题,胡某某说自己并未参与销售环节,对此不知情。但同伙廖某某供述,他是经胡某某介绍开始销售非法病害猪,销售对象一般是私人电话联系。
据介绍,该窝点自2012年8月13日市“三打”办转办转线索以来,番禺区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多次布控、踩点,而涉案人员多次更换车辆及作业时间,经多方、多次努力,终于于11月4日将胡某某抓获,另两名涉案人员,廖某某和司机“阿良”在增城捉获,已做另案处理,将于不久后开庭。
经检测,该批猪肉中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要求,鉴于该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病害猪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人进食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查获现场检测时发现,原只猪和猪肉均有异味,原只猪体内有冰块,口鼻附近有驱虫爬出。目前,缴获的猪肉、猪皮等共1461斤已销毁。
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基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缴获磨刀、刀具等物予以没收销毁。据了解,这也是番禺区首例非法加工死猪案。
贩卖病死猪肉至少几万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生产或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猪肉或猪肉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构成要件,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造成上述危害后果,故对各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据介绍,对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问题,过去,有关部门一般以罚款为主。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员介绍,为了办这个案子,工商部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贩卖病死猪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对他人的健康、生命构成威胁。这种只顾自己发财不管他人生死的恶劣行径已突破一般食品安全底线,应该予以严惩,不能姑息。
据工商部门解释,贩卖病死猪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病死猪肉与合格猪肉存在巨大价差是诱因。而相关的法律不全、打击不严、执法不力,难以对贩卖病死猪肉现象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也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个女贩经营至少数月,贩卖的病死猪肉至少几万斤,绝大部分都流入了餐桌。但这种人竟然在被抓获后不久即取保候审,最后又因为如实供述被轻判14个月,这种成本显然不足以让这种黑心不法分子长记性。几个月以后,他们又是一条“好汉”,还是可能敢于重操旧业。
工商部门建议,除了刑事还要课以重罚,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得不偿失。唯其如此,方能吓退那些无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