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案件为新型的贩卖儿童手法,最初,山东兖州铁路警方发现相当多外地孕妇前来当地,过几天生产后便回去。经严查,最终在山东济宁市郊区一个废弃工场发现已成规模的地下产房。
该“产房”通过各种渠道和孕妇达成协议,让孕妇从全国各地前来该处,生产后将婴儿以五、六万左右价格出售后便让其回去。由于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很可能一辈子都找不到亲生爸妈。
犯罪分子将拐来的孩子藏在一个乡村废弃的传染病医院的太平间里,给孩子喂食方便面,或者是捡来的菜叶。由于这些婴幼儿没有得到悉心呵护和照料,有的出现褥疮,有的婴幼儿被人贩随意丢弃一边,不管死活。
该犯罪团伙主要在山东济宁、泰安、曲阜等地活动,警方共抓获103名嫌犯,解救37名婴儿。
“父母卖孩子”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