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药师调整范围境外药师纳入监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目前已有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是2008年起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至今已逾5年。但当下药师队伍规模日益壮大,药师流动频繁,行业监管形势严峻,已不适应需求。“深圳有必要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出台新规,在国内率先出台药师管理的地方立法。”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师是关系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通过立法对药师施以严管是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委称,“办法”扩大了药师的调整和界定范围。“以前只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师,但现在除此之外,还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连锁总部。以前只管境内药师,现在将‘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含取得境外药师资格),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都包括了。”该委称,为掌握深圳药师数量和分布状况,深圳将对药师实行备案管理。
药师有“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受罚,且法定期间未届满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岗位证》;信用等级被评为严重失信;经所在辖区食药监部门核查,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不在岗的;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从事药师相关岗位工作”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证”将被注销。
出租出借执业证一年内不得从业
在执业方面,“办法”规定,药师不得有“误导消费者把药品视为普通商品;鼓励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夸大药品的疗效;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消费者的购药行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批准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隐瞒药品不良反应属性,瞒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其他违反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行为,否则将被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下处罚或者吊销其“岗位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强调,药师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证件,不得假借他人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证件在药品经营企业虚假任职。一经发现,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用了假借他人职称或执业证件上岗的药师,其所在单位也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以年度为周期评信用等级实行扣分制满分100
与原规定相比,“办法”将信用等级由“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调整为“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并以年度为评定周期,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如果等级评定为失信的,药师不得上岗,需参加教育整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如果等级为严重失信的,注销其‘岗位证’。药师半年内不得在深圳药品经营企业上岗,半年后参加教育整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而如果是连续两年等级为严重失信的,则5年内不得在深圳药品经营企业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