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随着中国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引导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许多行业都懂得拥抱互联网才能够让自己的公司走得更高走得更远,而在医疗健康行业当中,互联网看病治病这种模式随着行业发展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了,只是在健康行业的主体当中,你知道为什么要实行在线诊疗的禁令呢?为什么这种诊疗是不可取的呢?我们来看看专家的解说吧!
医疗领域对新事物态度未明
传统医疗领域像一块坚冰,互联网正试图用它的热情将其融化。然而,被公众、患者、医生、医疗机构乃至政策决策部门认识并接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08年3月,北京协和医院眼科主任医师陈有信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随手回答了患者关于就诊时间的一个提问。在此后的6年中,这位在日常工作中本已异常繁忙的知名教授,在互联网上开辟了自己的天地。截至目前,陈有信在“好大夫在线”平台上,已回复患者4285个问题,1781位患者在网络上预约成功,其个人网页的浏览次数已超过14.7万人次,收到的感谢信超过200封。
目前,虽有一些医生已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个人品牌,但他们仍是这个行业“孤独的前行者”。“关键是医疗管理者以及整个医疗领域,对于新兴行业的态度并不明晰。”一位互联网创业者感慨。
互联网时代究竟给医疗行业带来了什么?一项由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报告提出,到2017年,移动健康应用通过提供病人在家远程监控、远程访问病例、短信预约挂号等服务,有望帮助欧盟发达国家将医疗成本削减4000亿美元。
“好大夫在线”创始人王航表示,截至目前,“好大夫”的平台已积累了100万条患者给医生的投票,还有11万封感谢信。“网络可以记录下患者的每一次参与,目前有90%~95%为满意评价。”
在“春雨掌上医生”创始人张锐看来,把医生的评价标准完全交给患者,再把这种评价结果透明化,医生自然会对自己的口碑甚至自己所在医疗机构的信誉度建立使命感和责任感。
“互联网表面上看是在颠覆传统,但其本质是推升行业效率,改善医患体验,提高健康水准。如果善加利用,将真正优化当前的医疗格局,绝对是共赢局面。现在需要的是,政策管理者、医院管理者乃至医生、患者以包容、理智、客观的态度来认知和学习。”一位从业者说。
生物谷创始人张发宝曾表示,当前我国众多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加上医疗领域内容的“移动健康”服务,离真正实现移动健康还有很长距离。真正的移动健康是可以利用移动传感、语音识别、无线传输等先进技术来提高医疗效率、均化医疗资源,解决一些医疗本身的问题,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目前我国移动健康的用户定位、盈利模式、可持续发展之路仍不明晰。
政策制定要以研究为依据
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的主流从业者而言,并不希望一直游弋在缺乏规则的环境之中,否则一些不良竞争者损人不利己的玩法,将伤害整个行业的信誉度。
据“杏树林”创始人张遇升介绍,当前在我国开办互联网医疗健康机构,通常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等。
“虽然这些规定使准入有了门槛,但规则仍然相对死板,手续也非常繁琐,没有完全解决大家的担忧。”在张遇升看来,当前行业更需要类似美国针对具体问题而提出的政策法案,以明确解答企业该如何使用与患者有关的数据、如何保证患者隐私和数据资源、被黑客攻击后谁来担责等问题。
在采访期间,许多从业者表示,热切期待着政策引导,政策制定者应该首先对整个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第三方行业组织或可承担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工作。
张遇升介绍,美国已建立非政府性的移动健康研究院,主要工作是对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为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为产业界各方人士打通交流渠道,帮助投资人进行项目筛选,帮助创业者与医疗机构、政策管理者对接;建立国内外合作平台,在海外寻找相应合作机会。这些都值得我国参考。
有业内人士表示,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2013年9月发布的《移动医疗健康APP开发指南》对我国或有借鉴意义。该《指南》明确,FDA对 APP的监管和审批的重点集中在那些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用户健康造成威胁的APP和相关产品,包括与常规医疗设备配套使用的APP以及将移动平台转变成常规医疗设备。
例如,医生在智能手机上用于查看医学影像作出诊断使用的影像文档与通讯系统(PACS),以及用于检测心率异常或监控心脏病发作的智能手机心电图设备等。
在线诊疗禁令不可突破
在当前我国尚无相关政策约束的背景下,法律是整个游戏的底线。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看来,这条底线应该被提到明显的位置上,让各方认知。
“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同时具备互联网和医疗的属性。也正因如此,这个行业有不可跨越的红线,那就是决不能进行在线诊疗活动。”据邓利强介绍,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这就意味着,医生不能在互联网上进行处方行为。”
邓利强表示,时至今日,在我国,医生仍是单位人。正因如此,如果医生将工作时间的号源在网上加价贩卖,从中直接获利,就属于公权私用的行为,涉嫌买卖公共资源。一旦数额达到5000元,根据刑法第271条,将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于一些医患服务平台将患者数据卖给民营医院的行为,则属于严重侵权,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邓利强坦言,当前,医患沟通平台潜藏很大风险,例如,查证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医生的真实身份较为困难;医学专业之间存在壁垒,跨专业解答问题其准确度存疑;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难以维权。特别是对于患者、互联网公司注册地、互联网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医疗纠纷,追责难度更大。
对于当前移动健康管理软硬件涉及较多的网络数据安全问题,邓利强表示,如果对用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以事后申请补偿,但实际上,补偿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当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公众展开教育,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邓利强说,对于新生事物,应该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学习和面对,与此同时,几千年传承的医患面对面望闻问切、望触叩听、个性化诊疗的特点永远不能摒弃。互联网医疗健康咨询永远只是传统诊疗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