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36岁的赵先生起诉称,2007年8月22日,因急性中耳炎发作,他服用了北京双鹤药业生产的联磺甲氧苄啶片。看到包装上“成人常用量为一次两片、一日两次,首次剂量加倍”的说明后,他首次服用了4片。结果10多分钟后,他开始出现浑身发热、发痒、面部红肿的不良反应。家人将其送到朝阳医院后,他的病情已发展到昏迷、小便失禁的程度。经医院抢救,赵先生才脱离生命危险。
事发后,赵先生认为,双鹤药业在药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全,未将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方才造成他服用药物发生反应,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据此,他将双鹤药业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双鹤药业称,首先,赵先生无法说明获得药品的合法渠道,也不能证明服用的是双鹤生产的药品,因此出现不良反应与该公司无关。其次,即使赵先生服用的的确是双鹤药业的药品,他们认为,该药属于合格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不良反应也做了充分说明。若赵先生是从合法渠道买的药,完全能够获得说明书。此外,该药是处方药,赵先生未经医生开出处方就自行服用,其不重视自身健康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据悉,此案将在近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