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在对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后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对176家保健品店的调查发现,有96﹪以上的保健品店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4种情形: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保健用品“新达克宁”不仅仿冒药品“达克宁”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达克宁”极为相似;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保健用品“666皮炎平”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