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时年20岁的高晓芳毕业于六安市卫生进修学校,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来到上海后,高晓芳开了一家杂货店,有空时则发挥自己的“特长”做帮人接生的活。由于收费比医院低,不时有人找她帮忙。2001年3月4日经人介绍,王某带着怀孕的女友杨某来到“小芳”的诊所做检查。3月6日6时许,高晓芳随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杨两人的暂住处,为杨某接生。在此过程中,高晓芳为杨某滴注了催产素、行拆会阴术等,至13时许,杨某在高晓芳的助产下娩出男婴一名,随后出现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状。高晓芳无法处置,遂与王某将杨某送至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救治。当晚19时47分许,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高晓芳失踪了。
2009年3月29日,高晓芳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晓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高晓芳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晓芳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被害人实施分娩手术,造成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的起因产生于分娩过程中,高晓芳在对被害人实施分娩手术前,既未能充分诊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没有进行充分评估和救治准备,且不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处置手段,在被害人出现因分娩损伤而引起的产后出血等危险症状后,无法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及时施救。高晓芳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认定高晓芳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