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强生公司的产品中含有二噁烷和甲醛即对人身构成危害或威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含有有害物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请求判令强生公司在今后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后,史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史女士购买的上述产品具有合格标志,其孩子使用后未出现损害后果,且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产品中含有的甲醛及二噁烷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不能认定强生公司的涉案产品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强生公司未在产品上标明含有甲醛及微量二噁烷成分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史女士要求强生公司在其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包装上标明含有二噁烷及甲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强生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对史女士要求强生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