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月10日,是新郎刘某大喜之日,刘某的亲朋都到其家中恭贺,原告杨成之子杨俞也参加了筹办典礼,罗于等8名被告与原告之子被安排在同一张桌上吃饭、喝酒,吃完饭后,8名被告各自离去,原告杨成之子因醉酒走路不稳,被刘某搀送回家,次日,杨俞死亡。刘某将杨俞送回家后,未告知杨俞家人其醉酒行为,杨俞家中也无人,其本身有一定过错,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原告60000元。杨俞系农业户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杨俞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同桌吃饭的8名被告不论其是否饮酒、劝酒均不能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劝诫,事后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违背善良风俗,对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罗于等8名被告共同承担8%的责任为宜,即2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