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一位铁杆球迷,为了享受精彩的足球比赛,他到便利店买了4箱啤酒。17日晚上球赛开始后,陈先生喝了几瓶啤酒,不久,便出现肚痛、腹泻症状,家人急忙将他送往医院。
陈家人发现啤酒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已过了6个月的保质期,而且酒瓶底部有絮状沉淀物。经医院检查证实,陈先生确是因饮用变质过期啤酒引起的不适。
气愤的陈先生一出院就找便利店老板林某索赔3000元治疗费和精神赔偿费,但林某只愿意赔4箱啤酒。协调无果后,陈先生到连江县工商局投诉。
经过调查,工商局工作人员认定便利店老板和啤酒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林某和经销商代表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2040元。而工商局已经对林某和经销商代表卖过期啤酒的行为立案查处, 他们将面临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