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重审现场,陈光进当庭“翻供”。称自己没有投毒,口供是遭刑讯逼供作的。对此公诉人予以驳斥,认为同一锅汤中午喝没事,晚上喝中毒;喝的人中毒,没喝的人没中毒,只能解释有人往汤内投放了有毒物质。而在此时间段,只有陈光进一人在厨房,并从其西裤口袋中检测出了与汤锅中相同的物质,足以证明是其投毒。
针对这一说法,辩护律师认为,紫菜中被鉴定出含有砷元素。被告人可能是接触到过含有砷元素的清洗紫菜的水,但并不能证明他投毒。对此,公诉人予以反驳。认为紫菜中含有的砷元素,与砒霜、鼠药含有的无机砷不同。双方还围绕其他问题展开了辩论。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8日,天河区新天河宾馆员工食堂,晚餐后有47人出现中毒症状。中毒者都喝了当天食堂供应的紫菜蛋花汤。公安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食堂杂工陈光进抓获。2008年10月9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光进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陈光进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4日,广州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