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服用半个多月
13项指标异常
当事人郭女士是天津市宁河县某公司职员。2008年10月22日,时年33岁的郭女士到本市一家医院门诊治疗痔疮。因为当天没排到号,没有实施手术,医生用处方给她开了“痔血胶囊”服用。同年11月13日,天津媒体报道称,痔血胶囊可能引起肝损害,郭女士立即停止服用。但是,她仍然感觉到食欲不振、恶心,脸色也开始发黄。同月27日,她到当初治痔疮的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肝损害,药物性肝炎”。经检查,有13项指标出现异常。住院99天后出院时,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
郭女士说:“虽然病治好了,但还是感觉与没得肝损害前不一样,主要体现在免疫力降低,特别爱感冒。幸亏我已经生过孩子,不然还不知道会怎么样。”
法院判决
造成实质损伤
应该依法赔偿
在住院治疗肝损害的过程中,痔血胶囊的生产厂家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垫付了郭女士的治疗费用,该厂认为,他们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但是,郭女士将药企告上法庭,讨要误工费等损失的同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痔血胶囊产品存在缺陷,判决其厂家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赔偿郭女士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5249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没有依据而不予支持。
宣判后,厂家不服。该公司认为痔血胶囊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范围,不应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对其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使其所生产的药品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也应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而不应对服药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伤。本案中,郭女士因服用痔血胶囊出现损伤,有诊断证明为证,相关媒体报道也佐证了这一事实。因此,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主张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无论从证据上还是法律依据上均不足。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延伸
再有此类事件
医院也要赔偿
“本案中,药厂以诉争药品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要求免责。我认为,根据《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及国外立法例,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外,产品仍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患者在服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药品后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立法本意,因此药厂作为药品的生产者应当对患者服用药物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26日,郭女士的律师孙志伟就此发表意见时说:“《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本案中患者的损害后果在此之后产生,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药品的销售者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药企追偿。”
痔血胶囊召回经过
2008年10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当年第17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载明部分患者服用痔血胶囊后出现肝损害病例报告。同年11月14日,食品商务网发布题为《痔血胶囊厂商宣布召回相关产品,接受无条件退货》的文章。文中称:“国家药品中心经对来自6个省、直辖市的21份痔血胶囊肝损害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进行系统分析后,认为痔血胶囊与肝损害的关联性较为明确,但发生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后,各地关于肝损害的报道时有曝出,四川、福建等地均有病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