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喂奶被记成旷工
吕小姐是塘厦镇某塑胶厂的一名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小姐初为人母,厂方批准她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再想出去喂奶,却被拒绝。吕小姐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小姐情绪激动,双方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将其解雇。
喂奶不成工作也丢了。吕小姐今年3月11日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吕认为其正值哺乳期,但工厂却剥夺其正常喂奶权利,并将其正常喂奶时间弄成是旷工行为,导致其与工厂理论时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又被解雇,但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却是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
工厂方则指出,吕多次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工厂曾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但她不但不改正还找到领导吵闹,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工厂将其解雇。
婴儿一岁前需保障员工哺乳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且女职工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都应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工厂从婴儿半岁起,就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吕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因此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最终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